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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再字第21號

一、台 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等與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陳國禎李瑜娟陳麗芬黃書苑鄭純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再字第21號

再審原告
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Olga, Helene, Odile, Simone Damiron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范 鮫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之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怡莎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維克律師
再審原告
Technicolor S.A.
法定代理人
Frederic Rose
再審原告
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Bermuda)Ltd .
法定代理人
Sophie Le Menaheze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史 馨律師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律師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律師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褚衍嵐律師
再審原告
General Electric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H.Lawrence Culp Jr.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炳坤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至楷律師
再審被告
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劉荷雲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周漢威律師

      孫則芳律師

      宋一心律師

      李秉宏律師

      趙珮怡律師

      薛煒育律師

      李艾倫律師

      張譽尹律師

      蔡晴羽律師

      朱芳君律師

      王誠之律師

      曾彥傑律師

      蔡雅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8 年度台再字第21號),再審原告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Olga, Helene, Odile, Simone Damiron為再審原告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再審原告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年7月16日由柯安卓(Adrien Fabrice Cadieux)變更為Olga,Helene, Odile, Simone Damiron,有經濟部函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鄭 純 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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