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3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230號
- 抗告人
-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聲國字第1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聲國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64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08年2月1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