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2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鄭傑夫盧彥如周玫芳林麗玲黃莉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32號

抗告人
江守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江左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0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上字第86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83 號判決抗告人敗訴,抗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請求將原告變更為第三人瑞奧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瑞奧公司),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變更之訴,抗告人抗告到院。按當事人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情形外,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同法第 44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因可利用原訴訟資料,除有礙於對造防禦權之行使外,得適用於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在第二審依第 446條第1項適用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變更或追加當事人,須於對造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之保障無重大影響,始得為之,以兼顧當事人訴訟權益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要求。本件抗告人起訴主張伊父即相對人竊取瑞奧公司所有之貨,致瑞奧公司受有財產上損害及商譽損失,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 300萬元本息,經桃園地院以上開判決駁回其訴後,提起上訴,並請求變更原告為瑞奧公司,為相對人所不同意,且桃園地院係以抗告人起訴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無從於第二審利用原訴訟資料,抗告人與瑞奧公司為不同之法律關係主體,倘准為原告之變更,就相對人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亦有重大影響,原法院認其變更之訴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莉 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2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