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百勵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484號再 抗 告人 百勵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竹嵐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54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甚明。而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取捨證據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相對人以再抗告人對其負有返還價金新臺幣(下同)1,575萬9,000元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債務,聲請對再抗告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相對人提出異議,桃園地院以 107年度全事聲字第48號裁定廢棄前開裁定,改命准相對人供擔保對再抗告人之財產於1,575萬9,00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再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經原法院駁回其抗告,再抗告人不服,對原裁定再為抗告,無非以:伊早已依約交付相對人訂購之設備,雖因與第三人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量公司)策略聯盟,將產品製造及售後服務,轉由大量公司負責,並辦理工廠登記廢止,惟現仍正常營業,無日後不能或難以執行之虞等情事云云,為其論據。惟再抗告人所陳上開理由,核屬原法院認定相對人已有釋明假扣押請求及原因之事實當否問題,要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依前揭說明,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難謂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2項、第 481條、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