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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94號

請求國家賠償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林大洋蕭艿菁李文賢鄭雅萍陳玉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494號

抗告人
許凱銘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1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 年度聲國字第4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7年12月2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61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 108年6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9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抗告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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