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76號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重瑜梁玉芬陳麗玲邱璿如陳駿璧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676號

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聲國字第4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聲國字第4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雖即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台聲字第881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08年8 月13日送達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抗告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陳 駿 璧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76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