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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31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鄭傑夫盧彥如吳麗惠黃莉雲林麗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831號

抗告人
陳聰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三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裁定命其於駁回訴訟救助聲請裁定確定後 5日內補正,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995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9月6日送達,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31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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