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63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明拒卻鑑定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鄭傑夫盧彥如吳麗惠林麗玲黃莉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963號

抗告人
展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哲維
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央研究院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明拒卻鑑定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 年度重上字第1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民事訴訟法第34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為鑑定」,係指囑託機關或團體就鑑定事項為鑑定,亦即使機關或團體執行鑑定人之職務而言,至受被囑託之機關或團體委任為實際執行鑑定事務之自然人,係依其與該機關或團體之內部關係提出其工作報告,由被囑託之機關或團體審酌後,向法院提出鑑定書,該執行鑑定事務之自然人無向法院提出鑑定書之權利義務,非本法所謂之鑑定人。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法院就兩造間之「行政大樓暨活動中心高壓用電設備及高壓線路汰舊工程」,囑託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下稱電機技師公會)為補充鑑定(見原法院卷二第59至61頁),則原法院指定之鑑定人為電機技師公會。至電機技師公會雖指派第三人江長樹為鑑定技師,惟江長樹既非原法院指定之鑑定人,抗告人無從聲明拒卻,原法院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明,洵屬正當。抗告論旨,猶謂江長樹為實質鑑定人暨其他與裁判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莉 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