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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聲字第63號

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再審並聲請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重瑜陳駿璧梁玉芬邱璿如陳麗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簡聲字第63號

聲請人
楊金西山

上列聲請人因與謝昌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簡抗字第121號),聲請再審,並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於本院108年度台簡抗字第1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再審之裁判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惟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08 年度台簡聲字第62號裁定予以駁回,自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陳 麗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聲字第63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再審並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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