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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048號

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林大洋陳玉完陳毓秀林恩山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48號

聲請人
陳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3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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