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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060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李寶堂林金吾李瑜娟黃莉雲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60號

聲請人
高秀枝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陳胤文與相對人陳義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61號),經本院選任為再抗告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按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450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367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嗣再抗告人之再抗告,經本院以108年度台抗字第461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聲請酌定其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060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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