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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140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國禎鄭雅萍鄭純惠陳麗玲陳真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140號

聲請人
沈昊諺(原名沈家民)

上列聲請人因與蕓賞珠寶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重上字第398 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又當事人於下級審曾經繳納裁判費,而於訴訟進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情況確有重大之變遷,不得遽為聲請訴訟救助。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曾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萬7,160 元,有收據在卷可稽。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經濟狀況於訴訟進行中有重大變遷,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裁判費,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陳 真 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140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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