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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141號

請求拆除地上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高孟焄邱璿如陳毓秀李瑜娟袁靜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141號

聲請人
嘉義市順利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志能
聲請人
順利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塗坤謀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煥昌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7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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