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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167號

請求回復原狀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魏大喨鍾任賜張競文鄭純惠陳靜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167號

聲請人
球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双聯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王桂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永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上訴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45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32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0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靜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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