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388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炳耀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淑蘭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173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