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4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26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蔡慧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宏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229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