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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543號

聲請假處分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玉完李文賢陳毓秀高金枝蕭艿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43號

聲請人
陳玉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陳胤文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01號),經本院選任為再抗告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一萬元。

理由

按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68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 107年度台聲字第1369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嗣再抗告人之再抗告,經本院以108年度台抗字第501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聲請酌定其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蕭 艿 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543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處分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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