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54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43號
- 聲請人
- 陳玉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陳胤文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01號),經本院選任為再抗告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一萬元。
理由
按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68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 107年度台聲字第1369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嗣再抗告人之再抗告,經本院以108年度台抗字第501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聲請酌定其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