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56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61號
- 聲請人
- 李來旺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市建國假日玉市自治會等間請求確認展售資格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本院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96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08年9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