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57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72號
- 聲請人
-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359號),聲請再審,並聲請法官迴避,就聲請法官迴避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359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已於民國108年3月20日裁定終結,聲請人於同年 5月27日具狀以承辦審判長法官林大洋、法官蕭艿菁、李文賢、鄭雅萍、陳玉完曾參與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75號、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第592號、105年度台聲字第312號、104年度台上字2117號、104年度台聲字第1362號、第1541 號事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勞聲字第3號事件之裁判為由,聲請其等迴避,即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