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59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91號
- 聲請人
- 鄭天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醫上字第21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詹振寧律師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所明定。又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上開事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救字第30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醫上字第21 號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律師詹振寧為其訴訟代理人。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