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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40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陳重瑜陳駿璧梁玉芬邱璿如陳麗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640號

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950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50號裁定聲請再審,該裁定係於民國107年11 月19日寄存送達與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29日發生效力。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聲請人原住居高雄市,應扣除在途期間8 日),算至108年1月6日,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08年4 月18日始對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陳 麗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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