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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44號

請求返還定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王仁貴李寶堂林金吾李瑜娟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644號

聲請人
鄭榮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05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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