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定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644號聲 請 人 鄭榮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05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滕 允 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