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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46號

選舉無效再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鄭傑夫盧彥如吳麗惠林麗玲黃莉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646號

聲請人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選舉無效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6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該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此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觀諸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12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規定自明。

是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經裁定駁回確定者,自亦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前以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馬英九、蔡英文為被告,主張蔡英文於民國 105年總統當選無效為由,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選字第4號判決駁回確定,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5年度選再字第1 號裁定駁回確定,則其於此後所提起之再審聲請,包括本件,均屬於法不應准許者。是本件聲請人對本院 108年度台聲字第 16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2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莉 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46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選舉無效再審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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