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29號聲 請 人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展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22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高 金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