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4號
- 聲請人
- 即相對人
- 鈺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佩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再抗告人周賢惠間聲請假扣押再抗告事件(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93號),聲請核定再抗告程序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再抗告程序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4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再抗告人周賢惠間聲請假扣押再抗告事件(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93號),聲請核定再抗告程序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再抗告程序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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