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92號

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劉靜嫻高金枝李媛媛林金吾林恩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92號

聲請人
博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宜

上列聲請人因與聯德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175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林 恩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