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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301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王仁貴李寶堂林金吾陳真真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01號

聲請人
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34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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