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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324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反訴併附帶(請求)訴訟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林大洋陳玉完蕭艿菁鄭雅萍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24號

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原法院提起反訴併附帶(請求)訴訟,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105年度民專上更㈡字第 2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等間上述事件,對於智慧財產法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之抗告費用新臺幣 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324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反訴併附帶(請求)訴訟抗告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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