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535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明源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592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