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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0號

請求確認展售資格存在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鄭傑夫周玫芳黃莉雲林金吾林麗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0號

聲請人
李來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建國假日玉市自治會間請求確認展售資格存在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2月21日本院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56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 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6年度台聲字第156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林 麗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0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展售資格存在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