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4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42號
- 聲請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北京同仁堂太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再審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42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對於當事人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對於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惟聲請人陳報之國外送達地址,經以「無人領取」退件,業據駐匈牙利代表處民國108年11月19日匈牙字第00000000000號函揭明,是上開聲請人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