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74號聲 請 人 洪文殼 上列聲請人及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與相對人蔡欽仁等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及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