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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75號

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75號

聲請人
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鵬榮
參加人
國敦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鵬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簡正章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43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聲請人對本院上開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8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雖其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459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8年5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彭 昭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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