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8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81號
- 聲請人
- 東昕水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若男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7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81號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7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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