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76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763號
- 聲請人
-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2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周詩鈞(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1)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前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 106年度救字第32號、 107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周詩鈞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