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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7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郭玉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7號

                    107年度救字第10號

                    107年度救字第17號

聲請人
即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相對人
即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代表人
莊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監所管理措施)事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5號、107年度簡字第20號、107年度簡字第28號),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1、2項規定。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聲字第18號判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提起本院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5號、107年度簡字第20號、107年度簡字第28號行政訴訟。聲請人現服刑中,工作報酬所得平均年收入約新臺幣100元,且生活必需亦均仰賴年邁雙親接濟,故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現在監服刑,勢必所得有限;據財產資料,顯示聲請人並無財產;聲請人另案行政訴訟經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號、107年度救字第3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號)堪認聲請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人前揭案件,已指出相對人監所管理措施之違法理由,如購置低矮板凳是否過度貶低受刑人尊嚴、限制原子筆使用時間、購置保溫瓶、限制信件寄發等,均尚待法院審理。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玉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7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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