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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782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林大洋陳玉完蕭艿菁鄭雅萍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782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亞仕登康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 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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