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782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亞仕登康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 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