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90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907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食藝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惠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蔡志良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88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907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蔡志良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88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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