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陳國禎、陳真真、陳靜芬、張競文、鄭雅萍
- 法定代理人郭曉蓉
-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908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因與辰浤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02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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