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92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923號
- 聲請人
-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崇越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本院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20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7年度台聲字第120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73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7月1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