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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04號

一、台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等與甜蜜約定銀樓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04號)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林恩山(主筆)滕允潔吳青蓉黃麟倫吳美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204號
被 上訴 人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嘉騏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甜蜜約定銀樓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204號),本院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如下:

主文

被上訴人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各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主筆)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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