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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60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邱璿如徐福晋蘇芹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560號

上訴人
郭珮淇
被上訴人
臺中市豐原區南陽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楊朝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勞上字第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40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8月18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本院自得不定期間先命補正之程序,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60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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