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6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560號
- 上訴人
- 郭珮淇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豐原區南陽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楊朝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勞上字第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40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8月18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本院自得不定期間先命補正之程序,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