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51號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鄭雅萍陳玉完周玫芳王金龍王本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651號

上訴人
賴文彬
被上訴人
環球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博浩
被上訴人
明通樂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郁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3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重上字第627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62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 109年度台聲字第161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8月2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既於上訴後聲請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上訴之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自無庸再行命補正之程序。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末查上訴人再次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