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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34號

一、台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與陳錦堂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聲明承受訴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陳玉完梁玉芬陳麗玲黃書苑謝說容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3134號

聲明人
被上訴人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楷崴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上訴人
陳錦堂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134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高楷崴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高鵬崴之承受訴訟人承受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34號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裁定前,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高楷崴,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高楷崴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34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與陳錦堂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聲明承受訴訟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