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4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3246號
- 上訴人
- 蘇智美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裕傑律師
- 被上訴人
- 呈瑞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瑞
- 訴訟代理人
- 顧維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字第6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如該當事人在第二審獲勝訴之判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本件被上訴人呈瑞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200 萬元本息,原審係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乃上訴人竟對原判決該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