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81號

請求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重瑜梁玉芬陳麗玲徐福晋陳駿璧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981號
上 訴 人
臺北氧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章豐
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律師
賴柏豪律師
被 上訴 人
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慶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字第86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兩造簽立之系爭契約第5條第4項後段約定:可歸責之一方提前終止本合約應賠償他方直接及實際之損害(包括訴訟費用)等語,乃契約終止權之約定,當事人之一方均得提前終止契約;茲被上訴人於該契約有效期間(民國106年11月6日起算3年)內之107年7 月13日通知上訴人提前終止契約,雖誤引契約第9 條約定,然不影響該終止之效力,是項終止應屬合法,是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2條第3項約定,預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終止後至109 年10月止之全部貨款本息部分,為無所據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陳 駿 璧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