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4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049號
- 抗告人
-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國字第4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聲國字第4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即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078 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09年7月8日寄存送達該裁定,同年月15 日經抗告人領取,有送達證書及掛號郵件簽收清單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抗告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