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4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242號
- 抗告人
- 張永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東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抗告人為訴之追加,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上字第62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年11日裁定命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雖先後2次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分別以民國108年9月19日108年度台聲字第1103號裁定及109年2月20日109年度台聲字第313號裁定駁回,並於108年9月27日及109年3月1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