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9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497號
- 抗告人
- 買芳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俊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 3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11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曾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 106年10月31日以 106年度抗字第142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依上開規定,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上訴程序。抗告人就該訴訟事件第一審判決,向原法院提起上訴,再次聲請訴訟救助,洵無必要。原法院因認抗告人之訴訟救助聲請為無理由,以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執其本案請求有據之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難認有理。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