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78號
-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678號
- 抗 告 人
- 台灣碁電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進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 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7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而言。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進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7 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抗告人雖以公司已停業,尚有負債新臺幣2,500 萬元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因而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